党工共建

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制度

发布时间:2020-07-21

1. 党员应自觉、按时、足额交纳党费、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。

2. 党支部应定期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,不得擅自留存。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,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“特殊党费”。

3. 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、量入为出、收支平衡、略有结余的原则,严格按照5种使用范围,充分发挥好党费的作用。

4. 按照规定加强对党费的管理,每年至少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,接受党员监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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